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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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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11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称环保标准)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环保标准体系,不断提高环保标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环保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 环保标准的分类、分级
    第三条 环保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
    环保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款保方法标准等。
    环保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环保基础和环保方法标准只有国家标准。
    第四条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对有害物质或因素所做的规定,是环境政策目标,是制订污染排放标准的依据。
    国家环境质量,适用于全国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制订地方环境质量补充标准。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的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国家污染排放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当地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和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方标准。
    凡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未做出规定的,仍执行国家标准。
    第六条 环保基础标准,是在环保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等所做的规定,是制订其它环保标准的基础。
    第七条 环保方法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订的标准。
    第三章 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八条 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制订标准要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符合国情,从实际情况出发,力求获得最佳的环境效益。
    (二)制订环境质量标准,要以环境基准基础。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考虑自然界的净化能力和充分利用资源、能源,力求把污染物消除在工艺生产过程中。
    (三)制订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考虑区域环境功能、企业类型、污染物危害程度和环境容量,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难易和效益大小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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