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最近更新: | 人气: 12876
(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
二、国家环保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招告书(表)的审批: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即总投资限额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批准,或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4.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组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2.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
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1.国家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立项批复,督促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2.建设单位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确定作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持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
3.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局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附立项文件及环评经费概算,国家环保局根据情况确定审查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根据国家环保局对“大纲”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的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的取舍和评价经费等)及确定的大纲内容,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6.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抄报国家环保局和项目所在地省、市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