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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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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

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  集团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其航区划分见附件。

    第五条  集团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  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  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船或两艘拖轮及其两艘以上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  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企业负责人签认,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

可证书。

    第九条  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

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第十条  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均应签订拖航合同,明确拖航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承担拖航任务的总船长应对全程拖航安全负责,包括被拖船的拖航安全,总船长对整个船队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

    第十二条  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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