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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处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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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C)为了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下简称OSHMS)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并使认可申请得到及时、正确地处理,依据CNASC/AS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程序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欲从事OSHMS认证服务的认证机构向CNASC提出的认可申请和认可证书届满时认证机构向CNASC提出的复评申请。
    1.3 CNASC办公室负责处理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和复评申请。
    1.4 CNASC的认可要求是指CNASC/AZ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
    1.5 申请认可或申请复评的认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a) 具有与申请认可的机构名称一致的明确的法律地位;
    b) 已按照CNASC认可要求建立OSHMS认证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应具有实施OSHMS认证审核项目;
    c) 具有从事与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有资格的人员。对于申请认可的每个认证业务范围类型,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审核员数量不少于1名。
    d) 具有认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所需的稳定财务资源(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
    e) 具有防范认证风险的能力。对于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并按相
关法规履行其责任;对于非企业法人,应由参与对其管理的非机关法人出具担保书,对认证机构不能履行责任时履行其责任;
    f) 采取足够的措施以补/赔偿因认证机构的原因给申请/已获认证的组织造成的损失;
    g) 具有从事其认证业务所需的足够和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h) 相关机构业务活动的说明。
    1.6 凡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具备本程序1.5条要求时,均可向CNASC提出认可申请。
    1.7 认证机构建立的从事审核工作的分支机构同样应符合CNASC认可要求,其认可申请由认证机构提出。
    2  认可申请的提出
    2.1 申请者与CNASC通过相互访问、电话、传真联系和发函询问等方式进行接触,申请者可向CNASC办公室索取规范认证和认可工作的公开性文件。
    2.2 经证实符合本程序1.5条要求的申请者可获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书》。
    2.3 申请者按要求填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书》,经申请者的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后,与以下材料及满足本程序1.5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CNASC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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