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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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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HACCP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实物的安全状况等情况,适用时,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需要采取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方法验证产品的安全性。认证机构可根据有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策划抽样检验活动。抽样检验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完成;或(2)由现场审核人员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或(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当采用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检验时,认证机构应提出对所用检验设施的控制要求;当采用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检验时,认证机构对此应提出以下相应的控制要求:——检验结果时效性的合理界定;——出具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检验结果中的检验项目不全时的处理方式。5.3.4  审核时间(审核人日数)认证机构应根据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复杂程度、申请人的规模、认证要求和其所承担的风险等,策划审核时间,以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5.4 认证决定5.4.1综合评价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对申请人满足所有认证依据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以做出对申请人所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能否获得认证的决定。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5.4.2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5.5监督5.5.1监督频次和覆盖产品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视情况可增加监督的频次。监督审核的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季节性产品宜在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5.5.2  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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