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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1

最近更新:2014/5/13 | 人气: 12301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4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及4.5.1.1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4.5.2.3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5.3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布。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标志加施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
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1 有关国家标准及企业技术条件
2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2.1 汽车一般结构特征
2.1.1 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
2.1.2 车辆类型
2.1.3 车身(驾驶室)型式
2.1.4 车轴数和布置及驱动方式
2.1.5 轮胎规格
2.1.6 发动机型式及布置
2.2 尺寸及质量
2.2.l 车辆长、宽、高、轴距(半挂车牵引销至半挂车第一轴轴线距离)、轮距、前悬、后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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