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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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专门目的设计和制造的、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侧面防护装置的车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无防御行人
是指可能跌于车侧而被卷人车轮下的行人、骑自行车或骑摩托车的人。
2.2 侧面防护装置
能有效地保护无防御行人,以免其跌于车侧而被卷入车轮下的装置。
3 侧面防护要求
3.1 总则
3.1.1 对于N2、N3、O3和O4类车辆,必须从全长范围考虑提供有效的侧面防护,避免无防御行人跌于车侧而卷入车轮下。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满足该要求:
a)如果车辆按照第4章的要求安装了一种专门的侧面防护装置;
b)如果车辆侧面的设计和(或)装备,根据其构成部件的形状和特性可取代侧面防护装置。
3.2 车辆试验条件
a)车辆应安置在一个水平的平面上;
b)转向轮应处于直线行驶位置;
c)车辆应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
d)半挂车应放置在支承装置上,基本处于水平状态。
4 侧面防护装置的技术条件
4.1 侧面防护装置不应增加车辆的总宽,其外表面的主要部分位于车辆最外沿(最大宽度)以内不大于120mm的位置。对某些车辆,装置的前缘允许按4.4.3和4.4.4向内弯曲。装置后端至少有250mm位于后轮胎最外侧(不包括轮胎接触地面胀出的部分)以内不大于30 mm的位置。
4.2 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相邻部件允许搭接,但搭接的外露边沿应向后或向下;相邻部件可沿纵向留出不大于25 mm的间隙,但后部不能超出前部的外侧。螺栓和铆钉的圆头允许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mm,其他零件只要其光滑并倒圆,也可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 mm。所有外露的棱边和转角皆应倒圆,且半径不小于2.5mm。
4.3 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是一个连续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横杆构成,或者是平面与横杆的组合体;当采用横杆结构时,横杆问距不大于300 mm,且截面高度:
a) N2和O3类车辆不小于50 mm;
b) N3和O4类车辆不小于100 mm。
平面和横杆的组合结构应形成一个实际连续的侧面防护装置,应满足4.2的规定。
4.4 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的构造应满足的要求
4.4.1 位置
4.4.1.1 对于N2和N3类汽车: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300 mm的范围之内,该切面是与车辆纵向平面垂直的铅垂面;
4.4.1.2 对于全挂车:前缘应处在4.4.1.1所述平面之后500 mm范围之内;
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