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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561-89汽车加速器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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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561一89

      汽车加速器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

     Motor vehicles—Accelerator一control systems

        一Technical requirement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速器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各类汽车。

2 术语

2.1 加速器控制系统

  指驾驶员为操纵汽车运行调整发动机混合气 (或燃油)供给量,以改变发动

机输出功率的一套机构。包括加速踏板、节气门 (或柴油机控制喷油量的齿条)

及它们之间的传动机构。

2.2 怠速位置

  指发动机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怠速运转工况,即包括发动机冷态的速度调整、

空气调节和排放控制及油门调节装置所处的位置。

2.3 环境温度

  指在试验区域内基本不受试验车自身温度影响的周围空气的温度。

3 试验条件

  汽车应在环境温度一40~52℃范围内,放置12h;然后在此温度范围内任一温

度下进行试验。

4 技术要求

4.1 在发动机运转过程中,当驾驶员随时解除作用在加速踏板上的力后,在4.3

条规定的时间内,节气门 (或齿条)应能从某一位置恢复到怠速位置,或使发动

机从某一转速恢复到怠速转速。

4.2 在发动机运转过程中,当加速器控制系统内的某一环节断开或零件因损坏

而丧失功能时,无论驾驶员何时解除踏板力,在4.3条规定的时间内,节气门(或齿

条)应能从某一位置恢复到怠速位置,或使发动机从某一转速恢复到怠速转速。

4.3 恢复到怠速位置的时间

4.3.1 恢复时间从驾驶员解除踏板力的一瞬间,或加速器控制系统中的某一环

节断开或某一零件损坏的一瞬间起计算。

4.3.2 对于厂定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t的汽车,恢复到怠速位置的时间,

不得超过1s。

4.3.3 对于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4.5t的汽车;恢复到怠速位置的时间,不得超

过2s。

4.3.4 在一18~一40℃的环境温度下试验时,恢复到怠速位置的时间,不得超

过3s。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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