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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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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在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二十一条 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规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二十三条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证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三)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


(四)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五)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数量、使用形式或者方式;


(六)颁证机构、颁证日期、有效期和负责人签字;


(七)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产品种类变更的;


(四)有机产品转换期满,需要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


(一)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发生变更的;


  (二)其他不能持续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一)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五)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对于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图案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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