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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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认证准则变化; d)认证机构管理制度变更等其它情况。 5.7.3 获证后的抽样检验 认证机构可在必要时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抽样检验,作为监督审核的一部分。 5.7.4 结果评价对于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方,认证机构将保持其认证资格和允许其继续使用认证标牌(志);否则,应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并对外公告。 5.8 复评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认证机构应进行复评,以确定获证方与认证准则的持续符合性,并延长其认证资格。复评的程序应与初评程序一致。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6.1 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6.2 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以下简称认证标牌(志))的使用应符合《绿色市场认证办法》的规定。 6.3认证标牌(志)的基本图案 6.3.1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基本图案 6.3.2绿色市场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6.4认证标牌(志)的制作 认证标牌(志)分为标准规格标牌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 × 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由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统一监制; 承担统一制作标准规格标牌的企业必须对其制作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制作的标准规格标牌和制作工具。 非标准规格标志可由获证方自行制作,其规格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6.5 认证证书和标牌(志)的注销、暂停和撤消 认证证书和标牌(志)的注销、暂停和撤消按《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认证变更 7.1变更内容 获证方应将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经营场所、经营产品种类或产品、场地环境、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及其他影响企业管理体系符合性的变更情况及时通报认证机构。 7.2变更审核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方的变更情况进行审核,以确定其与认证准则的持续符合性。 7.3认证机构应对变更的主营产品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 8. 认证收费 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212号)收取认证费用。 1.目的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