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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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运送活畜、禽与产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得共有一个通道。
5.2.4生产车间和贮存场所的配置及使用面积与产品质量要求、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0m2,净高不应低于3m。
5.2.5生产车间内设备与设备间、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的通道或工作空间(其宽度一般应在90cm以上),保证使员工操作(包括清洗、消毒、机械维护保养),不致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肉制品或内包装材料。
5.2.6 设立独立的、具有足够空间的理化检验室和微生物检验室,必要时设立独立的感观检验室和留样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5.3 车间隔离
5.3.1 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以防止相互污染。
5.3.2 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的区域,应予以隔离(如表1、表2)。(按GB/T 18204.1-2000中的自然沉降法测定,各生产作业区空气中的菌落总数应控制在:每平皿菌落数(cfu/皿)一般作业区≤500, 准清洁作业区 ≤ 75,清洁作业区 ≤ 50。)
表1 即食肉制品企业各作业场所的清洁度区分
厂房设置 清洁度区分 空气菌落数要求(cfu/皿)
验收场所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外包装室成品仓库其他相应的辅助区域 一般作业区 ≤500
加工制造场所(开放式发酵场所除外)配料室干燥室经包装的最终半成品贮存室内包装材料的准备室内包装室(先包装后杀菌)缓冲室烟熏及蒸煮室其他相应的辅助区域 准清洁作业区 ≤75 管制作业区
最终半成品冷却及贮存场所内包装室(先杀菌后包装)微生物接种培养室其他相应的辅助区域 清洁作业区 ≤50
表2 非即食肉制品企业各作业场所的清洁度区分
厂房设置 清洁度区分 空气菌落数要求(cfu/皿)
验收场所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外包装室成品仓库其他相应的辅助区域 一般作业区 ≤500
加工制造场所(开放式发酵场所除外)配料室烟熏及蒸煮室干燥室内包装材料准备室内包装室缓冲室其他相应的辅助区域 准清洁作业区 ≤75 管制作业区
微生物接种培养室其他相应的辅助区域 清洁作业区 ≤50
5.4 厂房结构
5.4.1厂房应用适合的建筑材料建造,坚固耐用、易于维修和保持清洁,并能防止原料、半成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害虫的侵入、栖息、繁殖等)。
5.4.2为防止交叉污染,应分别设置人员通道及物料运输通道,各通道应装有空气幕(即风幕)或水幕、塑料门帘或双向弹簧门。不同清洁区之间人员通道和物料运输应有缓冲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