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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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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 试生产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2.4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不予受理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的企业申请,2005年12月2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3.3  实地核查

    3.3.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2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3.3.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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