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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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二十六、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七、有关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诉和争议由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二十八、进口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一) 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 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的,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十九、进口的一般劳保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三十、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保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