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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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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对公司所有获得3C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有效控制,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确保不合格品、未经认证的产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粘贴认证标志;确保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使用认证标志。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获得3C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3. 相关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启用CCCF强制性消防产品认证标志的通知,中消认秘[2002]109号。


  3.2  CNCA-09C-046:2001消防类产品强制性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3.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制性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3.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4. 职责


   4.1 品质部负责认证标志的购买以及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保管、发放、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4.2 生产部负责粘贴认证标志并对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记录和统计。


4.3 技术部负责公司认证标志的模压设计。


5. 工作程序


5.1 “3C”标志的购买


5.1.1品质部根据认证标志的库存情况,结合本厂实际生产需要,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报总经理批准后,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并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5.1.2技术部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产品特点设计标志模压图样,模压标志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制作。


5.1.3品质部应在每年的1月20号前向认证机构报告上年度“3C”标志使用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的认证标志领取计划。


5.2 “3C”标志的使用


   5.2.1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是经检验员检验合格的出厂产品。


5.2.2生产部根据产品合格数,领用相应数量的认证标志并做好标志使用情况记录。


5.2.3生产部控制不合格品和未经认证的产品不粘贴认证标志。


5.2.4认证标志粘贴位置


5.2.4.1 洒水喷头粘贴在框架上或模压在溅水盘上。


5.2.4.2 湿式报警阀粘贴在阀盖上。


5.2.4.3 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粘贴在壳体上。

     5.3 “3C”证书的使用


5.3.1 获得“3C”证书的产品在销售时,可向客户提供“3C”证书复印件。


5.3.2  “3C”证书复印件须由品质部加盖“产品检验专用章”方可使用。


   5.3.3  “3C”证书的领用必须如实填写《“3C”证书领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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