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6)
最近更新: | 人气: 9182
第14条
除非法庭认为必须延长期限,法庭应在组成后五个月内作出裁决,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五个月。
第15条
裁决应以对争端的主题事项为限,并应阐明所根据的理由。裁决书应载明参与裁决的仲裁员姓名以及作出裁决的日期。任何仲裁员都可以有裁决书上附加个别意见或异议。
第16条
裁决对于争端各方具有拘束力。裁决不得上诉,除非争端各方事前议定某种上诉程序。
第17条
争端各方如对裁决的解释或执行方式有任何争执,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作出裁决的仲裁法庭作出决定。
第2部分 调 解
第1条
应争端一方的请求,应设立调解委员会。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委员会应由五位委员组成,每一方指定二位成员,主席则由这些成员共同选定。
第2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方的争端,利害关系相同的当事方应通过协议共同指派其调解委员会成员。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方持有个别的利害关系或对他们是否利害关系相同持有分歧意见,则应分别指派其成员。
第3条
如果在请求设立调解委员会后两个月内当事方未指派任何成员,联合国秘书长按照提出请求的当事方的请求,应在其后两个月内指定这些成员。
第4条
如在调解委员会最后一位成员指派以后两个月内尚未选定委员会主席,联合国秘书长经一方请求,应在其后两个月内指定一位主席。
第5条
调解委员会应按其成员多数票作出决定。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它应制定其程度。它应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而当事方应予认真考虑。
第6条
对于调解委员会是否拥有权限的意见分歧,应由委员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