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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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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罗湖区龙先生来电咨询:我司是一家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请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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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哪些费用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南山区李小姐来电咨询:我司是一家研究开发企业,请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哪些费用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下期预告

8月26日将介绍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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