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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认证
QS

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这就是依托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确保我国国民的食用安全。

QS标志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由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200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四十六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3年5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3年下半年,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近期,将对包括余下13类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消费者在选购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时,应当选购已经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

QS标志不仅仅用于食品领域,目前,凡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商品,都应加印(贴)QS标志,如化妆品等,所以,如果在这些商品上看到QS标志,也不足为怪。

2010年第34号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

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

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

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QS与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污染

当前各种化学物质的不断产生和应用,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来源也越来越繁杂。这使食品中可能存在天然有害物、环境污染物、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在加工、贮存、运输、烹调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等。污染食品在食用时,可能影响食品的性状,也可能引发消费者慢性中毒,甚至引起急性食物中毒。目前,畜禽肉品激素和兽药残留污染的主要问题之一。

新技术带来的质量问题

如食品添加剂、生产配剂、介质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等。这些采用新技术生产的食品对人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需要一个认识过程。

滥用食品标识

一些不法商贩常常运用食品标签来欺骗消费者。不法商贩滥用食品标识主要手段有这样几个方面:(1) 伪造食品标识,如伪造生产日期、冒用厂名厂址、冒用质量标志;(2) 缺少警示说明;(3) 虚假注册食品功能或成分,用虚夸的方法展示该食品不具有的功能或成分;(4) 缺少中文标识,进口食品甚至某些国产食品,使用外文标识,让国人无法辨识。

“QS” 解读

据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的本意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和安全的保证程度。食品的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能因食品原料、包装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

符合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食品将标有QS标志,QS是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的制度。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具备生产条件能够生产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否则将不准生产食品。这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 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的食品。

二是对企业 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有利于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关。

三是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贴或加印QS标志,没有这个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有利于群众和执法部门识别和监督。

QS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启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试图彻底扭转当时国内食品质量只有一半合格的窘境。

准入制度简单说就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质量达到安全标准所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从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检验设备与能力等10个方面制定了严格具体的要求,只有同时通过这“十关”审核的企业才允许生产食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加贴QS标志进入市场。从源头上提高了生产企业进入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一大批无法满足准入要求的小型企业和小作坊只有选择关门或者转产。

对已经获得生产资格的食品企业,准入制度还明确制定了巡查、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具体措施,确保获证食品合格率和放心度,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企业只有一次机会整改,再次发现就会面临“死刑”。

2002年,存在突出质量安全问题的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首当其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最终跨过准入门槛的只有二分之一。从2003年起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面等2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也先后展开。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年底前将完成28大类加工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的审核工作,这也意味经过五年时间的努力,国内所有加工类食品都已经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共发放了八万七千多张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90%,六万多家无证生产企业被查处取缔。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后的食品合格率与实施前相比,平均提高了30个百分点。

QS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具体举措。《细则》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细则》规定,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获得国家质检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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