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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科〔2013〕746号

 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门窗

节能性能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门窗标识管理,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程门窗的节能性能,现将《天津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3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管理,提高建筑门窗的节能性能,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筑工程使用的门窗应当符合本市强制性标准,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门窗标识包括证书和标签。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统一编号,标签由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的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自行印制。

第五条  从事门窗标识测评工作的门窗标识实验室,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证书和铭牌。

标识实验室应当对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门窗标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具有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具备满足生产、出厂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能正常批量生产;

(四)门窗产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第七条  申请门窗标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登录中国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网站(网址:http://www.windowlabel.cn)进行企业注册;

(二)市墙改节能管理中心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上传网站管理员并通知企业;

(三)企业与标识实验室签订测评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测评工作;

(四)标识实验室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调查、抽样封样、模拟计算和检测等工作,并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五)企业填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表》,同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证书、产品全项型式检验报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测评报告(含附件)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并提交市墙改节能管理中心查验,查验合格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天津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核验专用章,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

(六)审查合格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中国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

(七)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标识证书,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八条  门窗标识证书和标签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取得门窗标识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产品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签,并在门窗型材、隔热材料、玻璃间隔条等部位分别标注材质、型号、尺寸和厂家等信息。

第十条  标识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其出具测评报告并已取得标识企业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每年1231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标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取得门窗标识的企业应当建立证书和标签使用制度,严格按照颁发的门窗标识要求进行门窗生产和安装,供货合同中应当注明门窗标识的相关信息。每年1231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证书和标签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采购建筑门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取得门窗标识的门窗产品。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节能门窗标识的管理,对取得标识的门窗登录中国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网站进行查询,与施工现场门窗标识进行比对,并对门窗型材、隔热材料、玻璃间隔条等部位标注的材质、型号、尺寸和厂家等信息进行检查,标识信息完全一致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节能门窗标识实验室和取得门窗标识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门窗标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技术标准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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