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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中如何理解产品的接收准则

类型:转贴 | 出处: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15/9/17 10:25:03 | 人气: 23556

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很多审核员对“产品接收准则”这一概念理解不是十分清楚,存在争议,给审核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本人就多年来的审核经验,谈谈对“产品接收准则”的理解与认识,以供参考。


在GB/T 19001-2008标准第7.1c)条款中有“产品所要求的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和试验活动,以及产品接收准则”的描述。在标准的8.2.4条款还指出“应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这里提到的“接收准则”,就是“产品的接收准则”。而对于“产品的接收准则”或“准则概念”,在GB/T 19001-2008标准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审核时就很难做出评判。但在GB/T19000-2008标准的条款3.9.3中,将“审核准则”定义为:“用作依据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准则”是开展各项活动的依据。其内容可以包括确定的方针、制定的程序或相关的要求,这样就容易理解了。

在现场审核中,“产品的接收准则”应是对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的依据,作为判定产品或服务是否合格的依据。产品的接收准则可以包括组织规定的产品质量特性、顾客提供的产品图纸和技术要求或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产品的接收准则通常以产品标准等方式予以表述,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在组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或要求等应在文件中予以明确,应成为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会遗漏。除国家或组织规定的产品接收准则外,顾客关于产品的特性要求也属于规定的产品要求,例如产品图纸或技术要求等,也属于产品接收准则的范畴。这些顾客的特殊要求,有时可以不受推荐性产品标准的约束。其一,可以在组织和顾客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规定,顾客如果要求产品的某项指标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时,如果组织向顾客提供的产品达到了相关标准的要求,但没有达到顾客在合同中提供的特殊要求,则这种产品仍然属于不合格品。其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及产品安全性能和环保等要求的情况下,顾客要求组织提供的产品某项指标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例如某组织向顾客提供的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淀粉产品或组织经过“取土配方”或“老囟”向顾客提供的某种囱制品,顾客要求产品的某项指标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组织内控标准,才能满足顾客的实际使用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重新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也没有必要为个别特殊顾客的要求而重新制定企业标准,并到国家或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标准备案,更没有必要或不需要按新产品进行立项。在实际生产或加工时,只需调整某项工艺指标或调整某项原料或辅料配方即可达到顾客的要求,这时,产品的接收准则仍应以顾客的特殊要求为依据。

组织按顾客提出的特殊要求向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虽然没有达到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组织内控标准的要求,但却满足了顾客关于产品合同的特殊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向顾客提供的产品不属于不合格品。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的产品,只属于满足顾客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绝不可以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进行转销。此种情况下,对这个组织进行审核,产品的接收准则就是顾客在合同中规定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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