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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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8年2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发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是指由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
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部门是全省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管理代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代码制度;
(二)划分本省各类代码区段;
(三)受理并核准省级国家机关和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发放代码证书;
(四)建立省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五)指导、协调、监督与实施代码制度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地)、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管理代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核准本级国家机关和经本级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发放代码证书;
(二)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三)指导、协调、监督与实施代码制度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代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
(三)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浙江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境外非政府组织驻浙江机构;
(六)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省技术监督部门将代码码段分配给省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省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将代码码段分配给下级相应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在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第七条第(一)、(三)项所列组织机构时,将代码赋予组织机构;第七条第(二)、(四)、(五)、(六)项所列组织机构的代码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赋予。
国家对代码码段分配和赋码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