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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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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透明度原则
  (1)建立通报制度
  当各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有下述两种情况必须进行通报:
  第一,相应国际标准不存在,或与相应国际标准不一致;
  第二,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
  各成员在起草上述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时,应留出合理时间,以便其他成员提出书面意见。当一个成员与其他任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在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上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议时,该成员应通过WTO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此协议涉及的产品,并提供必要的说明。
  (2)建立咨询点
  作为通报义务的一部分,每个WTO成员必须建立一个国家咨询点。其他WTO成员能够从此咨询点索取和得到该成员采用的或即将采用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双边或多边的与标准有关的协议,区域标准化团体和合格评定体系的信息和文件。咨询点通常是政府机构,但有关职能可以分派给非官方机构承担。
  建立咨询点的义务对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一方面,这是发展中国家实施TBT协议的第一步,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能够通过其咨询点索取对他们贸易有影响的产品的国外有关法规和标准信息。
  (3)TBT委员会
  WTO成员可以就涉及协议的任何事务向TBT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一年召开2~3次会议。需要时可建立工作组开展某些特定工作。
 
第六节 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
一、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质量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该决定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制订《产品质量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实施强制性管理;对其他产品则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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