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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自身如何实施ISO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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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质 量认 证 服 务 质 量 体 系



 


质量认证,又称“合格评定”,简称认证,起源于1903年英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为“风筝”标志。ISO/IEC指南2《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对认证的定义为:“由第三方给予书面证明,保证某项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邀请的程序”。尔后,质量体系认证注册和实验室认可又从产品质量认证中分离出来,成为质量认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从1981,成立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至今已基本建立起以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CR)、中国实验室认可国家委员会(CAACL)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为四大支柱,已认可的18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和30多个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及若干个质量认证咨询、培训机构等为工作骨干的全国质量认证体系。到1996年止,我国已获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5556家,获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1602家,获国家认可的实验室56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质量认证是否能健康、正常有效地开展,关键在各质量认证机构是否建立和实施人正服务质量体系。



 


一、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



 


    任何一个质量认证机构,要建立质量认证服务质量体系,首先就要制定明确的质量防止和质量目标。如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QAC)的质量防止为“坚持公正、科学、求实、廉明的原则,奉行服务社会的宗旨,注重工作质量,克尽职守,以不懈的改进和卓有成效的服务,赢得国内外合乎和委托方的信任和满意。”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CSQA)的质量防止为“独立、公正、不以盈利为目的,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精湛的技术,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信誉。”



 


    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的质量防止则是“坚持公正、科学、客观、高效的原则,为各类企业提供认证服务。”



 


    CSQA还明确地确定其质量目标:



 


(1)                   满足国家主管机构和国际惯例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2)                   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认证;



 


(3)                   确保认证质量;



 


(4)                   以最短的时间完成服务项目。



 


二、规定认证机构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各认证机构依据《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CNACR110)等规定,分别规定其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如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设立秘书处及标准协调、产品检验、体系检查和申诉监理等部门。



 


秘书处的职责是:提出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受理认证申请,办理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批准、颁发、指导、注销、撤消手续,安排获准认证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认证费用及日常处事联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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