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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实施依据新版GB/T24001国家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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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存在本文件7.2.3 条款所述的不符合,不能颁发依据新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

8 新申请认证 在本文件7条款所述的转换期期间,认证机构可根据组织的申请发布依据1996版标准或新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其中: a) 依据1996版标准认证的证书有效期应为2006年5月15日。认证机构应将此要求告之申请认证的组织,并按照本文件条款7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实施转换。 b) 依据新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确保组织的EMS已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如果存在本文件7.2.3 条款所述的不符合,不能颁发依据新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适应新版GB/T24001国家标准(ISO14001:2004)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的发布实施,特制订本文件。 1.2本文件适用于认证机构依据新版标准对已获得GB/T24001-1996(ISO14001:1996)(以下简称“1996版标准”)认证

的证书转换和开展环境管理体系(EMS)认证。同时也适用于CNAB对认证机构依据新版标准开展EMS认证的能力的

认可评审。 2 引用文件 IAF GD 4:2004 IAF关于获得认可的认证从ISO14001:1996到ISO14001:2004的转换计划CNAB-AC3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3 术语与定义 3.1 转换:已获得认可的1996版标准认证更换到新版标准认证。 4 基本要求 4.1 认证机构应按照CNAB-AC3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条款4.3要求和本文件的要求策划对已获得1996版标准认证的证书转换和依据新版标准实施EMS认证。 4.2 认证机构应在转换时间或进度、人员能力、相关体系文件的制定或修订、审核的实施、认证决定和证书的换发等与新版标准实施相关的方面做出规定、安排并予以实施。 4.3 在2006年5月15日之后,认证机构不可再颁发依据1996版标准认证的认证证书。 5 人员 5.1 认证机构应确保其与EMS认证相关的人员具备与新版标准认证相适应的能力。其中: a) 审核员应经过新版标准及依据新版标准开展审核的相关必要培训; b)认证机构参与认证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应经过新版标准及依据新版标准开展认证活动的相关必要培训。 5.2 认证机构应规定对认证人员能力的评定准则,并对其实施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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