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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船机)预防气象危害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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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预防或减小因台风、突风、风暴潮、雷击等灾害性气象造成的危害,确保在建工程、船机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保证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目标的实现。


2.适用范围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与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部门、基层单位和工程项目制订/编制工程项目(船机)等气象危害预案。


3.引用标准


3.1本规定采用《管理手册》中规定的标准。

3.2交通部船舶防台技术操作规则 (督字(57)于字第339号。

3.3船舶防抗热带气旋(台风)的规定 交一航局字199681号


4.术语定义


4.1本程序采用《管理手册》中规定的术语定义。

4.2. 另外明确如下术语定义:


4.1 热带低压:风力在6-7级的热带气旋。

4.2 热带风暴:风力在8-9级的热带气旋。

4.3 强热带风暴:风力在10-11级的热带气旋。


4.4台风:风力达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


4.5风暴潮:是由强风或气压骤变等强烈的天气系统对海面作用导致水位急剧升降的现象,又称风暴增水或气象海啸,是发生在近岸的一种严重海洋灾害。通常把风暴潮分为由台风引起的台风风暴潮和由温带气旋引起的温带风暴潮两大类。


4.6突风:风力于短时间内达8 级以上的短时大风。


4.7台风威协中:工程(船机)于未来48小时以内将遭遇(台风)风力达到6级以上。


4.8台风袭击中:台风中心(突风)接近,风力转剧,风力达8以上。


4.9预防气象危害:指防台、防突风、防风暴潮、防雷击、防汛、防坍塌和防滑坡等的预防灾害性气象危害活动。


4.10 四防:指防台、防突风、防风暴潮、防雷击等


5.职责


5.1 公司总经理对预防气象危害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分管预防气象危害工作,组织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5.1公司工程管理部(海务监督)/技术装备部主管公司预防气象危害工作。组织每年的公司预防气象危害预案编制,督促各基层单位预防气象危害预案的编制上报并进行批复。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预防气象危害预案的实施情况。


5.3基层单位负责编制、上报本单位的预防气象危害预案,有水上、水下施工项目的基层单位应与船机保有单位共同编制预防气象危害预案,并按公司的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6.编制内容(流程)框图



 



 



 



 



 


1           


 

当年的灾害性气象情况分析


 

工程管理部/技术装备部


 

2                      


 

成立预防气象危害领导小组


 

施工项目部/船舶保有单位/工程管理部/技术装备部


 

3                      


 

确认可能受灾害性气象影响工程项目/船机设备/设施


 

施工项目部/船舶保有单位/工程管理部/技术装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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