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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船机)预防气象危害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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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各基层的预防气象危害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基层单位的预防气象危害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持。灾害性气象危害到来前,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值班或参与预防气象危害工作。


7.6进行必要的应急预案演习,改进或调整防范措施


7.6.1各基层单位要对制订的预防气象危害预案进行分析,对把握性不强又非常重要的船机设备或工程项目,要确定进行预防气象危害演习的必要性,并组织相应的演习。

7.6.2对经演习发现,或经在其他相关单位实施发现存在问题是的《工程(船机)预防气象危害预案》,应及时进行改进,确保在危害性气象灾害到来时,预定的方案可行且有效。


8.相关文件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交通法》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通航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8.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8.4《关于工程船舶海上调遣、港内拖运、水上施工作业标准》


8.5《大机调遣拖运安全管理标准》


8.6《水运工程沉箱浮运拖带办法》


8.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8.8《交通部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8.9《交通部防台技术操作规程》交通部督字(57)于字第339号


8.10《船舶防抗热带气旋(台风)的规定》交一航局字1996第81号


9.记录


9.1工程船舶“四防”和工程防汛预案批复意见表


9.2紧急情况下的船舶撤离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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