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船机)预防气象危害守则
最近更新: | 人气: 10439
7.5.2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各基层的预防气象危害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基层单位的预防气象危害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持。灾害性气象危害到来前,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值班或参与预防气象危害工作。
7.6进行必要的应急预案演习,改进或调整防范措施
7.6.1各基层单位要对制订的预防气象危害预案进行分析,对把握性不强又非常重要的船机设备或工程项目,要确定进行预防气象危害演习的必要性,并组织相应的演习。
7.6.2对经演习发现,或经在其他相关单位实施发现存在问题是的《工程(船机)预防气象危害预案》,应及时进行改进,确保在危害性气象灾害到来时,预定的方案可行且有效。
8.相关文件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交通法》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通航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8.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8.4《关于工程船舶海上调遣、港内拖运、水上施工作业标准》
8.5《大机调遣拖运安全管理标准》
8.6《水运工程沉箱浮运拖带办法》
8.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8.8《交通部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8.9《交通部防台技术操作规程》交通部督字(57)于字第339号
8.10《船舶防抗热带气旋(台风)的规定》交一航局字1996第81号
9.记录
9.1工程船舶“四防”和工程防汛预案批复意见表
9.2紧急情况下的船舶撤离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