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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重点岗位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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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学危险品库仓管员培训内容1、 程序文件《化学危险品管理程序》2、 作业指导书《化学危险品使用管理程序》3、 环保法律、法规A.《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辣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同一储存室内存放。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第二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第二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第三十三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中一旦发生事故,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人员,并报告事故所在地的公安、环保、经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11.废弃、过期的化学危险物品及使用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抛弃,依照危险废物的处置标准进行处置。 C.《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全部内容D.《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他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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