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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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用人单位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2.14员工代表workers’ representative
员工代表是指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
2.15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workers’ safety and health representative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
2.16绩效 performance
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方面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
注:绩效测量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和结果的测量。
2.17主动测量 active monitoring
根据确定的标准检查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以及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进行的活动。
2.18被动测量 reactive monitoring
对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如伤亡、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2.19风险 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20 风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21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伤害。
2.22 可承受的风险 tolerable risk
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已降至用人单位可接受的风险。
3 引用标准
3.1 ILO/OSH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国际劳工组织
3.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4 OHSAS18001:1999
4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4.1 总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4.2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用人单位应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1) 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2) 适合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3)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