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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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被动测量 reactive monitoring
对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如伤亡、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2.19风险 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20 风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21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伤害。
2.22 可承受的风险 tolerable risk
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已降至用人单位可接受的风险。
3 引用标准
3.1 ILO/OSH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国际劳工组织
3.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4 OHSAS18001:1999
4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4.1 总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4.2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用人单位应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1) 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2) 适合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3)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4) 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5)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6) 传达到全体员工;
(7) 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8) 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
4.3 策划
4.3.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应包括:
—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 所有作业场所内的设施。
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 依据用人单位的范围、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保证该方法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 确定风险级别;
—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建立运行控制,提供相应信息;
— 对所需控制活动的监测提供信息,以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并为持续改进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风险控制计划应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用人单位应定期或及时评审和更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