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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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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发出通知,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同时,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加强肉品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交易,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商场和超市,必须从合法规范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货并签订协议,实行“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强制退出”等制度,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立即退市。工商部门要督促经营者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索证索标、市场开办者责任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监管。

  三是加强对宾馆、饭店及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宾馆、饭店和集体食堂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

  四是加强对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肉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全面做好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的监督工作,加强肉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开展肉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肉品安全事故,强化对重大肉品安全事件的督查督办。

  五是防止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市场。要坚决防止一些地方借市场准入之名搞地方保护。确保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的肉品畅通无阻。

  六是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滥有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猪肉经营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08.01)
近日,甘肃省发出通知,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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