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22000程序文件-出货检验(OQC)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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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本公司为加强产品品质管制,确保出货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生产完成之后的产品,在出货前的品质管制,悉仪依本规定执行
1.3. 权责单位
1.3.1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1.3.2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出货检验规定
2.1. 成品入库检验
成品入库前,依《最终检验规定》采取逐批检验入库方,每一订单的成品可以以一批或数批的方式交验入库
2.2. 成品出货检验
同一订单(生产指令单)的成品入库完成后,在出货之前,应进行成品出货检验。检验方式如下:
2.2.1 由客户派员或客户指定验货机构人员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
2.2.2 客户授权由本公司品管部派员作出货检验;
2.2.3 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产品,本公司视同(2)款的情形,由品管部派员作出货检验。
2.3. 客户验货配合
2.3.1 业务部提前联络客户验货人员到本公司验货;
2.3.2 品管部协助客户做抽样及检验工作;
2.3.3 由客户出示检验报告,品管部存档并汇总。
2.4. 合格出货
客户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合格的产品,可以办理出货手续。
2.5. 拒收返工
2.5.1 客户或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不合格(拒收)的产品,由品管部填写《不合格通知单》
通知相关部门;
2.5.2 品管部、生产部联合制定返工的对策,其中:
2.5.2.1 品管部主导返工的对策和返工的作业流程;
2.5.2.2 生产部负责返工作业
必要时,因返工时间较长,由生产部做计划调度按排
2.5.3 返工后,生产车间视同其他成品,依交验逐批经FQC最终检验入库。
2.5.4 待整个订单批(生产指令批)返工并检验合格入库,再由客户验货人呀或品管部人员进行复检。
2.5.5 品管部负追踪后续生产的预防改善对策。
2.1. 特采出货
2.6.1 特采申请
下列情形,业务部,生产部可提特采申请:
2.6.1.1 产品缺陷轻微,不致影响使用特性和销售;
2.6.1.2 出货时间紧迫;
2.6.1.3 其他特殊状况。
2.6.2 特采批准
2.6.2.1 客户验货的订单,应由客户核准;
2.6.2.2 由本公司验货的订单,在品管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2.6.3 特采出货
视同合格品办理出货
3、 公司出货检验规定
3.1 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取样计划。
3.2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和特殊特性。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