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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

最近更新:2014/5/23 | 人气: 15102

41 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M1类汽车的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应符合GB 11557—1998《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的要求。
42 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M1类汽车的正面碰撞乘员保护应符合ECE R94-00的要求(注:碰撞障碍壁垂直于汽车行驶直线方向)。
43 整车排气污染物
43.1 总质量小于等于3.5t的汽车
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应符合GB 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Ι)》的要求。
43.2总质量大于3.5t的汽油车
     怠速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应分别符合GB 14761.5—19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4—19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3—19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检测方法分别按GB/T 3845—19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 11340—1989《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GB/T 14763—19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 收集法》执行。
44 汽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汽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应符合GB 14761.2—1993《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的要求,检测方法按GB/T 14762-1993《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执行。
45 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应符合GB 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46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
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应符合GB 3847—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的要求。
47 空调制冷剂
汽车的空调应有使用非氟制冷剂的标识或相应的证明文件。
 

  附件4产品强制性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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