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猪肉生产质量控制技术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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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疫检验。屠宰加工厂应设有专门的肉品质量检验室,进行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和药物残留的快速检验;屠宰车间内设有规范的检疫室,法定资质人员按国家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对每头生猪进行猪囊虫、旋毛虫等项目的检疫检验;建立详细的检疫检验记录。
贮存运输。冷却胴体应吊挂在相对湿度75%-84%、温度为0-1℃的冷却间,肉体之间保持一定距离;预冷后的胴体猪肉用吊挂式专用冷藏车辆, 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销售点。运输过程中要杜绝平放挤压及与其他产品混杂运输的现象,不与外界物体接触。
销售 无公害猪肉专卖店或超市应持屠宰加工流转卡和检疫证明销售;具有一定面积的独立操作间,操作环境及加工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并配备电子灭蝇器;具有冷藏条件。
1、环境。猪场选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猪场周围3公里内无大型化工、石矿、屠宰场或其他畜牧场污染源,距离交通干线、城镇、居民区1公里以上,周围有围墙和防疫沟,并建有绿化隔离带;饲养区不得饲养其他动物,实施"全进全出"饲养模式,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则。
2、引种。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猪及苗猪;需要引进种猪时应从有种猪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并按GB16567规定进行检疫,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15-30天,经兽医检查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只进行育肥的生产场,引进仔猪时,应首先从达到无公害标准的猪场引进。
3、防疫。制订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免疫程序及免疫记录完整;制订疫病监测方案,接受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病监测及监督检查,对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丹毒、布氏杆菌病等进行监测;检测出有规定疾病的,取消其无公害猪肉生产基地资格,若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兽医防疫机构指导,采取果断措施控制、扑灭疫情,病死猪按GB16548-1996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有灭鼠、灭蚊、灭蝇等工作计划和措施。
4、卫生。场内应制定严格完整的消毒制度和消毒程序,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建立完整的消毒记录;猪饮用水应符合NY5027-2001标准,并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有粪尿处理设施,粪便经堆积发酵后用作农田肥料,猪场污水经发酵、沉淀后用作液体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