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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全球医疗器械市场,从了解美洲,欧洲和亚洲的相关法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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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的保健体系和美国的完全不同。日本政府制定了严格的产品认证流程,新进入日本市场的外国医疗设备产品都必须严格遵守。为了进入日本市场,医疗产品厂商必须首先获得两种由日本厚生省(MHLW)颁发的文件——营业执照和上市许可证。

外国厂商必须委托一个在日本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代理商。国外企业和日本国内的代理商同时负责适用于其产品的进口程序和文件、GMP标准和售后监督的认证工作。在日本,产品根据不同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分为3类。UL根据日本国内标准如JIS T1001 和 JIS T1002为客户提供“类型测试(Type Testing)”服务。

中国

中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相当于FDA的角色,负责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监督工作。除此之外,中国政府的其它代理机构有权调整对某些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管理出入关时的检验检疫工作,如为医用X光机、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和超声仪器签发安全许可证。

随着WTO的加入,中国开始对进口及国内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为符合标准化的要求,相应的医疗器械规章制度也面临着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中包括了对产品的分类、产品安全要求的评估方法、认证标志和认证费用的全面标准化。从2003年8月1日起(原定于2003年5月1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将对一些高风险医疗设备实行强制性认证,即CCC认证,正式取代原来的中国电子设备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即CCEE认证和中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即CCIB认证。在中国,制造商可直接申请CCC认证或由授权代理机构办理。

韩国

凡在韩国销售的医疗器械,根据其《药品管理法》,必须获得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KFDA)颁发的境内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直接受政府保健福利部(MOHW)管理。目前,国外制造商获得销售许可的唯一途径是通过韩国境内的进口商来申请。许可证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级:I 级– 上市通告II 级– 上市许可证(包括型号测试)III 类– 上市许可证(包括型号测试和安全性能评估)

II类和III类医疗器械进口商须向KFDA提交相关产品技术资料,相当于向FDA申请上市通告和/或上市许可证时所需提供的资料。对于一些III类产品,要求进行安全和性能测试,有时还需要临床跟踪。法律规定,生产许可申请必须在从资料提交日起55天内完成复审。近来,韩国接受了第三方审核的概念,现在经KFDA认可的实体可以完成II类产品生产许可的复审工作,但一些放射性仪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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