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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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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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比旋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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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氯化物(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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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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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干燥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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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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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硫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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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重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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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鸟苷酸二钠或呈味核苷酸钠
√特鲜(强力)味精
√特鲜(强力)味精
13
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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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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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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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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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7718的要求外,还应注明谷氨酸钠含量,味精需在配料表中标出食盐含量,特鲜味精需在配料表中标出食盐、5’-鸟苷酸二钠或呈味核苷酸钠含量。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抽样时按特鲜味精、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的次序抽取1种检验样品,并优先抽取食盐含量高的特鲜味精或味精。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味精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不少于5kg。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味精生产过程的结晶母液或者其他含谷氨酸的废液不得用于其他调味品等食品的生产。 (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8月发布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得新建味精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