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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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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受理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组织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监督和无证查处的组织工作;并汇总本省的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将资料(寄)送审查部。2.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邮编:200232电话:021—54483433联系人:沈敏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邮编:210024电话:025-83722449联系人:韩刚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7号邮编:110036电话:024—86872785联系人:庞燕军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邮编:210029电话:025-86611737联系人:毛朔南湖北省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宝丰路95号邮编:430030电话:027-83640235联系人:张碧娟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邮编:510110电话:020—83398626联系人:彭超盼黑龙江省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43号邮编:150010电话:0451-4654118联系人:李顺企业可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能承担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将所抽封样品送任意一个检验单位检验。3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化妆品的生产。3.2企业必须获得省级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3.3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4 企业必须油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队伍。3.5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化妆品的标准和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3.6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体系必须符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附件1)的规定。4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一式四份;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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