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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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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考核人员至少应有一人经贯彻GB/T19001和YY/T0287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内 审员或外审员的资格;考核人员至少由二人组成;确定的考核人员与被考核的企业应无经 济利益联系。      考核结论判定为“通过考核”的,对质量体系的评价和存在不合格项要如实陈述,对 不合格项给出整改期限。不能如期完成整改的应作为“整改后复核”处理。    第八条 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以“考核报告”的签署日起,企业必须在半 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逾期将取消申请准产注册资格。    第九条 企业产品质量体系考核以“考核报告”通过的签署日为准,其有效期为四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申请同类产品准产注册,不再进行考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体系自查,自查结果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的规定进 行记录、归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体系审查。    第十条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 的,经核实,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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