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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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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于2000年4月2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 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根据《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定期审查。

   下列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三)已实施产品安全认证,企业持有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第三条 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考核。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布。    质量体系的考核,可委托下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质量体系考核结果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产品准产注册前,应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书》(见附件1),向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的同时, 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被考核产品的《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其它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前,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 自查表》(见附件1的附表)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自查表填写内容应如实、准确,以备 现场考核时查验。    第五条 对二类医疗器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填写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签署意见,必要时可对申 请企业进行现场查验。对三类医疗器械,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后,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和考核报告(见附件1、 2)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正本(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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