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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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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4月10日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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