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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CC劳工标准(一) :自由选择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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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不使用强迫、抵债或用契约束缚的劳工,或者是非自愿的监狱劳工。所有工作应当是自愿的,并且员工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拥有自由离职的权利。不得要求员工上交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许可证作为雇用的条件。


 


条款解释:


 


供应商行为准则禁止供应商雇用任何形式的强制性劳工;雇用关系应是自愿的。


 


强制性的或监狱劳工

如果强制性劳工或监狱劳工参加工作是出于判决的要求且无任何补偿,则禁止雇用他们。当供应商由政府或军队控制机构提供或安排工人的聘用时,强制性的或监狱劳工最常出现。


 


契约和抵押劳工

契约劳工指以下情况:雇主不准工人按自己的意愿离开。抵押劳工指雇员为了还债而工作的情况,该债务通常是由提供工人的劳动作为交换的另一个人引起的。


 


其他形式的强制性劳工

包括下列情况:劳动合同对工人离开他/她工作的可能性进行了不合理的法律限制或实际限制。此类情况包括:雇主扣留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一旦雇用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或者要求工人对终止合同支付罚款。


 


评估建议:


 


• 审核雇用行为记录以确定劳工来源和雇用条款(包括劳动合同)。

• 调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招聘中介可能利用这些劳动合同限制工人自愿终止其工作。

• 确定工人是否可以在下班后自由离开供应商地点。

• 确认雇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被扣留。


 



 


良好管理范例:


 


• 供应商的雇用惯例和任何劳工招聘人员的雇用惯例禁止雇用强制性劳工或抵押劳工;供应商主动核实其遵守情况。

• 供应商为所有分包商和劳工招聘人员就禁止使用强制性劳工制订了一套书面的指引,同时供应商积极核实其遵守情况。

• 在管理中消除了针对雇员流动的不合理限制。

• 不扣留雇员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许可证。


 



 


可能违反情况:


 


• 任何类型的强制性劳工、监狱劳工、契约劳工或抵押劳工

• 特定时间内禁止雇员离开供应商地点或宿舍

• 对基本自由(浴室、饮用水、医疗设施的使用等等)的不合理限制

• 未经雇员同意,扣留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护照或工作许可证

• 当有自备诊室时,不允许使用外部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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