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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非歧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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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SA 8000对非歧视的规定

在涉及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项上, 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或政治归属之上的歧视。
公司不能干涉员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和政治从属需要的权利。

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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