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DA企业注册制度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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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美国实施新规定的内容和目的是什么?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正在建议制订一项规定,要求在美国国内和外国从事生产、加工、包装或占有供美国人群或动物消费的食品机构、设施必须在2003年12月12日前向FDA登记。
这项规定是为了执行“2002年公共卫生保障和反生物恐怖主义法”(简称“反生物恐怖主义法”),该法要求国内和外国机构、设施于2003年12月12日前向FDA登记, 即使最终规定尚未出台,亦须遵照执行。
登记是所采取的几种手段之一,即通过向FDA提供所有关于从事生产、加工、包装、或占有用于在美国消费的食品机构、设施的信息,使FDA能快速行动应对可能发生的或实际发生的恐怖主义在食品供应上的袭击,一旦发生因食品引起的疾病,这种信息将帮助FDA和其他当局确定事件的起源和原因。此外,这种登记信息还能使FDA尽快通知各食品机构、设施可能受到的事件发生的影响。
二、问:新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规定是实施“反生物恐怖主义法”第305条关于食品机构、设施登记的要求。与为实施“反生物恐怖主义法”第307条(进口预申报)、第306条(记录)和第303条(行政扣留)的各项规定一道,食品机构、设施登记将使FDA能够快速对应对美国食品供应造成可能发生的或实际的生物恐怖主义袭击,或者其他的有关食品的紧急事件。
三、 问:新规定与国际组织有什么关联?
在制订和执行该规定时,FDA将充分履行其国际贸易的职责,包括有关的世贸组织(WTO)协议和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例如:FDA认为该拟议中的规定并不带过多的贸易限制性,而只是为执行“生物恐怖法”所必需。FDA已作出努力尽可能简化制订该规定的过程,以有利于国内外的机机构、设施。
四、问:新规定的要点是什么?
该规定有以下要点:
从事生产、加工、包装或占有供在美国消费的食品机构、设施,其所有者、经营者或代理必须到FDA进行机构登记;
本规定所涉及的机构、设施须于2003年12月12日前登记;
美国国内机构、设施须向FDA登记,无论其食品是否进入国际市场;
外国机构、设施可指定一位美国机构作为负责其登记事宜的代理;
如果外国机构、设施生产的食品要由美国境外的另外机构、设施进行加工或包装,该外国机构、设施可免于登记。若上述另一机构、设施的加工或包装业务仅限于在包装物上贴标签或其他微不足道的加工,则该机构、设施不得免于登记。同时,对此机构、设施产品进行微不足道的加工的这一微不足道的加工亦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