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ETI
最近更新:2014/5/6 | 人气: 14046
4.
不可雇用童工
4.1
不可招聘童工。
4.2
公司须制定参与及协助制定政策和计划﹐为被发现当上童工的儿童﹐提供过渡性的服务﹐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长大成人。
4.3
不可聘用十八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在夜间或危险场所工作。
4.4
上述政策及程序﹐须与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相关条文一致。
5.
基本生活工资
5.1
每个正常工作周的工资及福利﹐至少须达到当地的法定标准或业内的参考标准﹐并以较高者为主。在任何情况下﹐雇员工资除应足以维持基本需求外﹐也应在此之上有所剩余﹐以供零用。
5.2
所有雇员在入职前应获发书面通知﹐清楚说明有关工资的聘用条件﹐并在每次发薪时﹐收到有关支薪期内工资的书面说明。
5.3
严禁以扣减工资作为纪律惩处﹐也不可在没有当地法律依据且未经雇员同意的情况下﹐扣减工资。所有纪律惩处的办法﹐皆应记录存盘。
6.
工作时间不可过长
6.1
工时必须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及业内参考标准﹐并以保障较大者为准。
6.2
在任合情况下﹐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员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雇员平均每7个连续工作天﹐须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作须属自愿性质﹐每周不可超过12小时﹐也不可视为常规安排.同时﹐应以较高额度之加班费做补偿。
7.
不可歧视雇员
7.1
雇员不可因种族、阶级、国籍、宗教、年龄、残障、性别、婚姻状态、性取向、工会会籍或政治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赔偿、培训、晋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视。
8.
正常劳资关系
8.1
在所有情况下﹐雇员的工作必须以当地法律或惯例认可的劳资关系为基础。
8.2
不可利用仅供劳力合约、分包合约、家庭代工方式﹐或透过一些无意传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劳资关系的学徒训练计划﹐或利用过期使用定期劳资合约, 来逃避雇主在劳工法或社会福利法规定下﹐因正常劳资关系而必须向雇员负担的责任。
9.
严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对待雇员
9.1
严禁雇员受到身体虐待或体罚﹐受到身体虐待的威胁﹐性骚扰﹐或其它形式的骚扰及言语上的侵犯或其它形式的恐吓。
本守则内的条文所列﹐仅为最低标准﹐而非最高要求﹐公司不应以此为限﹐而拒绝超越标准。应用本守则的公司亦须遵守当地及其它适用的法律﹐若法律与本基本守则内的条文皆对同一事项做出规定﹐则须以保障较大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