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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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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主管部门组织报告书(表)预审,将预审意见和修改确定的两套环评报告书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省级环保部门应同时向国家环保局报送审查意见。国家环保局在接到预审意见之日起,二个月内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8.国家环保局可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大纲”或审批“报告书”;
  9.国家环保局参加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三)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以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部署等重大问题,有些行业,可包括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例。
  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87)国环字第00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2.建设单位在设计会审前向政府环保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3.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按审查权限由国家环保局或由国家环保局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一般建设项目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必要时环保部门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其环保投资;
  2.环保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3.建设单位报批开工报告。批准后,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其中应包纳相应环保投资。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备查,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上报政府环保部门;
  2.环保部门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五)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
  2.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做好试运转记录,并应由当地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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