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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采购产品验证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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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认证》2003年第5期刊登了《743和73产条款的适用范围》(下称《范围》)一文。笔者对该文中的一些观点有不同看法,提出商榷。
    《范围》一文在阐述7.4.3与8.2.4条款适用范围的区别时认为:“当采购产品未按规定的准则和方法进行检验时,判定不符合8.2.4条款比判定不符合7.4.3条款更恰当”。笔者认为,此时判定为不符合7.4.3条款更恰当。
    检验记录不能作为客观证据,当然不能满足验证的要求。如果“采购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不能得到认定,则不能判定采购产品符合7.4.3“采购产品的验证”要求。
    在有外包过程的情况下,组织一般对外包方按7.4“采购”的要求予以控制。对外包方提供的外协加工或外包服务,必须在确保其“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的前提下才可接收。
    《范围》一文认为,“8.2.4条款规定,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 因此“如果出现采购产品未按规定的准则和方法进行检验的问题,就其判定的适用条款而言,8.2.4比7.4.3条款更具体和适宜”。 笔者认为,如果从策划的角度考虑,这种观点可以接受,但7.4.3条款也包含了策划的要求;“组织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在这里,“确定”一词包括了识别、策划的涵义,而“规定的采购要求”即为产品的接收准则,与7.4.1“采购过程”中“组织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是统一的。由此可见,并非“8.2.4比7.4.3条款更具体和适宜”。
    如果按《范围》一文的观点进行判别,会对识别体系覆盖的产品产生误导。以某商业企业为例,其体系覆盖的产品应为“百货商品的批发和零售服务”,而商品不是该企业的产品,该企业通过使用各种资源(如提供购物环境等),将服务附在商品这个载体上并与商品一同提供给顾客,实现了过程的增值。对该企业而言,服务是最终的产品、如果因为该企业的采购商品“未按规定的准则和方法进行检验”,而将其判定为不符合8M4条款的要求,该企业的产品岂不变成百货商品了吗?这显然不合理。
    《范围》一文认为,7.4.3条款对采购产品验证的要求与8.2.4条款的要求有些重叠。笔者认为,7.4.3和8.2.4条款的要求不仅没有重叠,而且743条款的要求高于8.2.4条款的要求。7.4.3条款之所以要求进行“采购产品的验证”,而没有要求进行“采购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其原因是组织使用的采购产品必须是“已验证”的,即必须确保“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8.2.4条款允许组织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品,只要能通过监视和测量及时发现,并按8.3“不合格品控制”的要求进行控制,即可认为符合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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