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亡及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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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海事监督部门要求限期解决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拖延,进而造成事故的;
7.由于船舶、机械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船机设备有缺陷,或没有安全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8.发生事故后,不能积极有效组织抢救,或不服从现场指挥的。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拒绝调查并阻碍、于扰事故调查正常工作以及隐瞒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 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仟。
第五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职工伤亡事故、船舶交通事故的月(年)报表按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附表格式统计填报。
第二十五条 月报在次月10日前。年报在次年元月20日前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职工伤亡事故的结案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第二十七条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以当地海事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职工因工伤亡及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依照国家和海事监督主竹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企业,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要求
第四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五条 遵照国家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因工伤亡事故等级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的职工中有一至二人重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
(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踪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至9人的事故;
(5)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