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亡及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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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职工因工伤亡及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依照国家和海事监督主竹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企业,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要求
第四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五条 遵照国家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因工伤亡事故等级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的职工中有一至二人重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
(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踪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至9人的事故;
(5)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 因工伤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电活、传真方式报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同时报告企业当地或项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和工会,并应在2,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的日引司、地点、项目和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广:人数和直接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
现场简图并做出书而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应由企业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为主,安全、劳资、工程、船机、工会、监察等部门组成企业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
第十一条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后,事故单位应将结案批复文件(复印件)、事故调查分析整改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结果一并报集团安委会备案。
第三章 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要求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遵从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的定义范围,即: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风灾、自沉以及其他不能归人前八类的水上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