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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及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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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船舶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并及时向海事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采取积极的自救措施,并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妥善保存重要的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第十九条  船舶事故得以及时控制后,按交通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船舶所属企业向海事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报告书》,同时抄报集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事故报告书》应详细说明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通常情况下《事故报告书》应在24小时内提出。

    第二十条  工程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由企业负责人或主筲领导为主,安全、船机、劳资、工程、工会、监察等部门参加组成企业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积极配合海事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海事事故法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经海事主管部门结案批复后,事故单位应将结案批复文件(复印件)、事故调查分析整改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结果一并报集团安委会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日常生产中和在事故发生前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给予处分:

    1.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事故险情,即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海事监督部门要求限期解决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拖延,进而造成事故的;

    7.由于船舶、机械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船机设备有缺陷,或没有安全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8.发生事故后,不能积极有效组织抢救,或不服从现场指挥的。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拒绝调查并阻碍、于扰事故调查正常工作以及隐瞒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  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仟。

第五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职工伤亡事故、船舶交通事故的月(年)报表按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附表格式统计填报。

第二十五条  月报在次月10日前。年报在次年元月20日前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职工伤亡事故的结案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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