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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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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紧急停炉:停止给煤,停止送风,减弱引风,扒出炉膛内的燃煤,使火熄灭,但不得往炉膛内浇水,迅速排放蒸气、降低压力,遇严重缺水事故时,不得进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l  水位降到极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动给水;


l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继续下降;


l  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l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l  水位表,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全部失效;


l  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l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l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l  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4.3保养与维护


4.3.1运行2000小时后,检查燃烧设备、渫漏部位是否堵塞;


4.3.2运行8-10天后,检查局部腐蚀、蒸气受压、安全阀、仪表、仪器、水泵是否正常;


4.3.3运行15-20天后,检看锅筒辐射热和焊接部位,空气预热器,


风机与风烟系统,化学监督装置,电器与仪表有无异常;


4.3.4详细保养项目与周期见附表。



 


1.目的:


为提高和保证锅炉的安全操作及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蒸汽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及《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公司蒸汽锅炉及蒸汽管道


3.权责:


后勤部:负责锅炉房日常的运作及维修保养


4.作业内容


4.1司炉人员资格


4.1.1司炉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签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和《司炉操作证》


4.1.2独立操作人员的须持有《司炉操作证》且符合操作炉型和类别要求。


4.2锅炉运行


4.2.1准备:向锅炉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标准要求,进水前应先开启排空阀,使之排出锅内空气,严禁边生火边进水,给水上升到最低水位时,暂停给水,观察水位有无变化,无异常可继续给水到正常水位,投入燃料准备点火;


4.2.2生火:生火速度不能太急促,特别是水容量大的锅炉,炉温更应缓慢上升,生火至起压时间:水管锅炉应掌握3-4小时;快装锅炉应掌握在2小时左右,冬季应适当延长,有省煤器的锅炉应注意冷却省煤器,当大量冒出蒸气时,可将排空阀关闭,开始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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