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463-1999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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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首次大修前的工作时间不低于5000h。
3.7 承受液压的零件应在机加工后进行水压试验,试验时间为5min。在下述试
验压力作用下,零件不得有渗漏现象。
a.泵轮、涡轮和泵轮盖(无锁止离合器的液力变矩器)的试验压力应不低于
9.8X105Pa;
b.其余零件试验压力应不低于零件所承受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3.8 涂漆及防锈处理
3.8.1 铸件上的流道及叶轮不得涂漆。
3.8.2 铸铁、铸钢壳体毛坯应在采用喷砂等方法清理干净后涂防锈漆,漆层
应均匀平整。
3.8.3 外露的紧固件、油塞及接头等零件应采取表面处理。
3.9 总成的清洁度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3.10 液力变矩器的附属装置,如调压阀、安全阀、油泵、锁止离合器及其操
纵件等,应能在图样或技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下正常工作,并达到规定的使用寿命。
阀类应在试验台上按设计规定的参数进行调整。
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均需由制造厂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产品出厂时应有证明产品合格的文件。
4.1.1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补偿系统和锁止离合器操纵系统压力检查试验;
b.空运转试验;
c.性能检查试验,测取零速工况的容量系数、零速变矩比和最高效率;
d.产品外观及包装检查等。
4.1.2 出厂检验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规定。由于液力变矩器
不能直接独立进行试验,第4.1.1条中a、b、c项可随同液力变速器作出厂试验时
一并进行;c项为抽检项目,试验按JB 4232规定进行。抽样比例应不少于每批产
品的5%(至少为2台)。抽检时如有不合格产品应加倍抽检,仍有不合格时,应
全部检验。
4.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设计、制造工艺或使用的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
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累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4.2.1 对于第4.2条中的a、b情况,进行型式检验的产品数量不得少于2台;
c、d情况抽验规则按GB2828的规定。批量和抽样次数方案由制造厂与用户或质量
监督机构商定。
4.2.2 型式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
b.可靠性试验;
c.主要零件的拆检(按相应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