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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 T 463-1999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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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首次大修前的工作时间不低于5000h。

3.7 承受液压的零件应在机加工后进行水压试验,试验时间为5min。在下述试

验压力作用下,零件不得有渗漏现象。

  a.泵轮、涡轮和泵轮盖(无锁止离合器的液力变矩器)的试验压力应不低于

9.8X105Pa;

  b.其余零件试验压力应不低于零件所承受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3.8 涂漆及防锈处理

3.8.1 铸件上的流道及叶轮不得涂漆。

3.8.2 铸铁、铸钢壳体毛坯应在采用喷砂等方法清理干净后涂防锈漆,漆层

应均匀平整。

3.8.3 外露的紧固件、油塞及接头等零件应采取表面处理。

3.9 总成的清洁度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3.10 液力变矩器的附属装置,如调压阀、安全阀、油泵、锁止离合器及其操

纵件等,应能在图样或技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下正常工作,并达到规定的使用寿命。

阀类应在试验台上按设计规定的参数进行调整。

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均需由制造厂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产品出厂时应有证明产品合格的文件。

4.1.1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补偿系统和锁止离合器操纵系统压力检查试验;

  b.空运转试验;

  c.性能检查试验,测取零速工况的容量系数、零速变矩比和最高效率;

  d.产品外观及包装检查等。

4.1.2 出厂检验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规定。由于液力变矩器

不能直接独立进行试验,第4.1.1条中a、b、c项可随同液力变速器作出厂试验时

一并进行;c项为抽检项目,试验按JB 4232规定进行。抽样比例应不少于每批产

品的5%(至少为2台)。抽检时如有不合格产品应加倍抽检,仍有不合格时,应

全部检验。

4.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设计、制造工艺或使用的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

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累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4.2.1 对于第4.2条中的a、b情况,进行型式检验的产品数量不得少于2台;

c、d情况抽验规则按GB2828的规定。批量和抽样次数方案由制造厂与用户或质量

监督机构商定。

4.2.2 型式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

  b.可靠性试验;

  c.主要零件的拆检(按相应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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