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463-1999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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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
4.2.3.1 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应符合JB 4232的规定。如该试验未测出零速
工况的特性数据,则还应进行相应的零速工况试验。
4.2.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
a.批量生产的产品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b.更换叶轮模具后的首件产品。
4.2.4 可靠性试验一般随液力变速器或随汽车的可靠性试验一并进行。试验
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所确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
5.1.1 标志的位置、尺寸和方法按产品图样规定。
5.1.2 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标牌应符合JB8的规定。
5.1.3 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标牌上的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产品的型号及名称;
c.产品的额定参数;
d.产品的编号及出厂年月。
5.2 包装
5.2.1 液力变矩器、备件和配套件等包装时应进行防锈处理,防锈有效期规
定为一年,从制造厂发货之日算起。
5.2.2 油道的外露孔应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但不得使用木塞、麻布等易掉
屑的物品。
5.2.3 产品应牢固地固定在包装箱的底板上,产品的包装箱应符合JB 2759的
规定。
5.2.4 备件和配套件等应牢固地固定在产品包装箱内,必要时也可按订货协
议将备件和配套件集中包装。
5.2.5 每台产品出厂时应随机附带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使用说明书(集中供货时可与产品分开提供);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装箱单。
5.2.6 产品包装箱外应标明: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产品的名称及型号:
c.产品的编号及出厂年月;
d.防锈有效期;
e.净重及毛重;
f.收货单位;
g.发货及到货站(港)名称:
h.符合GB 191规定的“向上”、“防湿”和“重心点”等标志。
5.3 运输和贮存
5.3.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5.3.2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和无腐蚀性介质的环境中。
6 制造厂的质量保证
6.1 在用户遵守贮存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2 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的一年内,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
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重庆重型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戎君、周本学。